关于健康中国微视频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
各部门:
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,以新媒介载体促进卫生计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,传递正能量,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、医政医管局指导,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与“健康中国微视频大赛暨健康中国创新发展论坛”组委会联合举办“用健康传递爱”——健康中国微视频大赛。现面向全校师生征集相关影视作品,请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参加,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,所有入选作品将在卫生计生文化推广平台上进行推广。
投递邮箱:sdzyygzxcb@163.com
截止日期:即日起—2016年4月29日
联 系 人:康传勇
咨询电话:0535-5136772
附件:用健康传递爱--健康中国微视频大赛征集启事
宣传统战部
2016年4月12日
附件
用健康传递爱
健康中国微视频大赛征集启事
党中央、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卫生工作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没有全民健康,就没有全面小康。“健康中国”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“中国梦”的基础民生工程。因此,健康中国微视频大赛以多层媒介载体、新的表达方式来促进卫生计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,传递正能量,从而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,提升人民生存质量。
一、征集主题
“用健康传递爱”——健康中国微视频大赛
二、征集内容
1.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
2.老年健康
3.生命之源
4.关注特殊病人群
5.关注亚健康
6.和谐医患关系
7.“创新”驱动“健康中国”
8.其他(注:“大健康”概念相关)
表现形式不限,内容健康向上,对受众能形成理念认同感。
三、指导单位:
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
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
四、主办单位
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
“健康中国微视频大赛暨健康中国创新发展论坛”组委会
五、承办单位
世纪长天(北京)文化传媒有限公司
六、推广平台
卫生计生文化推广平台
七、活动时间
征集时间:2016年 3月25日-2016年4月30日(邮寄作品以收到地邮戳为准)
评选时间:2016年5月1日-5月28日
八、征集范围
全国
九、作品要求
1.参赛作品为MOV、MP4格式的1080P高清影像。
2.参赛作品片头字幕必须有参赛作品名称,片尾字幕必须有演职人员表。
3.所有参赛者提交作品组委会将不予以退还,请参赛者自留备份。
十、参与方式
1.电子邮件报名方式:将参赛作品发至大赛官方QQ邮箱 3077832215@qq.com,并附上参赛者姓名或单位名称、联系方式、作品简介。(注:为保证组委会工作人员及时收到并下载您的作品,建议在作品发送完成后,关注大赛官方微信公众号,并留下作品名称及联系方式)

请扫描左侧二维码
2.官方网站报名方式:登陆网址http://www.wsjswhtg.com,注册用户后可进入本次大赛专题页在线填写报名表并上传作品。
3.实物投稿方式:邮寄微视频光盘(2套),并附上参赛者姓名或单位名称、联系方式、作品简介等纸质文件( 2份)至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9号九龙花园2号楼B座306 健康中国微视频大赛组委会谷鹏(收)。
十一、奖项设置
1.最佳剧情奖
2.最具人气奖
3.最具新闻价值奖
4.艺术创新特别奖
5.最佳创作团队奖
6.最佳组织奖
7.“健康中国·微视频大赛”年度十佳微视频(10部)
十二、联系方式
联络人:谷鹏010-63833522,13501084547
十三、版权及相关责任
1.参选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,参赛者必须是作品的合法拥有者,不存在任何抄袭或盗用他人作品的情况,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著作权(版权)或其它合法权利的侵犯。如发现作品存在任何涉嫌剽窃、抄袭、舞弊行为或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作品,主办方将取消其参选资格。
2.作品中如使用他人肖像、照片、图片或音乐等内容,必须注明来源,或取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使用,作品内容所涉及的著作权(版权)问题由投稿者本人负责。主办方及评审团只负责考察作品本身的质量,不承担包括(不限于)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、著作权(版权)、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或经济责任,其法律或经济责任由投稿者本人承担。如因参选作品出现有关法律纠纷,主办方保留取消其参选资格并追回奖项、奖金的权利。
3.参加本微视频大赛期间,参赛作品不可授权予第三方使用,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经组委会及作者许可下,无权进行任何商业性活动。参加者因私自进行的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冲突责任由参赛者负责。
4.参赛者一旦提交作品,即视为投稿者授权主办方对参选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推广使用,包括但不限于在广播、网络、手机、电视等各信息网络终端。参赛者同意在活动官网中公布作品、参赛者资料等信息并参加本次活动的各类展映活动。
5.凡提交作品参选,即被视为接受活动规则中包含的各项内容,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回已入选的作品。
6.所有参加征集活动的参赛者在提交作品之前,请认真阅读本规则。作品一旦提交,即表示作品原创作者同意发表该作品,愿意接受本规则并遵守本规则的约定。
7.主办方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。